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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李建民、彭述成等涉嫌绑架案 (原创)

基本案情:

    20051 21 O1 2时左右,犯罪嫌疑人陈名金、莫仲辉在增城市新塘镇群星村路段,见到被害人李某富骑摩托车经过,即叫住被害人李某富。犯罪嫌疑人陈名金拔了被害人李某富摩托车的钥匙,以其与一起交通事故有关不让离开,并电话告知犯罪嫌疑人李建民。犯罪嫌疑人李建民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 1 2 0 1 9的哈飞牌小型面包车赶至后,遂打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彭述成赶过来。四名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李某富推上哈飞牌面包车,由犯罪嫌疑人李建民驾面包车与莫仲辉共同将被害人李某富带至南岗小迳市场,犯罪嫌疑人陈名金与彭述成则驾驶摩托车尾随。五人到达该市场后在肥哥湘菜馆吃饭。期间,各犯罪嫌疑人以被害人李某富与发生在2 0 0 51 2月9凌晨致其老乡幸某君死亡的交通事故有关为由,并以揭发其犯罪行为相要挟,向被害人李某富索要人民币30000元作为赔偿。被害人李某德表示愿意25000元私了,但没钱要求助老乡及亲友。各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联系到被害人的弟弟李某德到小迳市场解决此事。期间,犯罪嫌疑人李建民打了被害人李某富一巴掌,莫仲辉则用茶杯砸了被害人。被害人的弟弟李某德、李某超等到达该市场后,因与犯罪嫌疑人李建民等人发生争吵分别离开并报警。四名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李某富带离该市场后,多次电话联系被害人的弟弟李某德,并约定在增城市新塘镇白江村路口先交人民币12000元。2 0时许,当四名犯罪嫌疑人在新塘大道中路段准备收钱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公诉意见:

四被告人相互纠合,以索取他人财物为目的,实施了暴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要求依照绑架罪定罪量刑。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建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 00元;被告人莫仲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 0 0元;被告人彭述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 0 0元;被告人陈名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 0 0元。

二审辩护律师意见:

1、被告人无实施绑架犯罪的故意,属以揭发犯罪事实相威胁,并向被害人本人索取款项,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应按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

2、未实际收取勒索款项,应属犯罪未遂,应比较即遂从轻量刑。

二审改判结果:

一、撤销增城市人民法院(2006)增法刑初字第5 5 2号刑事判决;

      二、犯罪嫌疑人李建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三、犯罪嫌疑人莫仲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四、犯罪嫌疑人彭述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犯罪嫌疑人陈名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被告人彭述成的二审辩护律师为: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谢志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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